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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毒面具配备执行的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配备使用标准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当作业环境不缺氧(氧气浓度≥18%)、有害气体种类和浓度已知、有害气体浓度<IDLH浓度时:
    (1)对于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1)浓度超标<10倍,可选择自吸过滤半面罩;
        2)浓度超标<100倍,可选择自吸过滤全面罩。
    (2)根据有害气体和蒸气种类选择适用的过滤件。
    (3)若同时防护有害气体及颗粒物,应选择有效过滤件或过滤件组合。
    (4)对于没有警示性或警示性很差的有害气体,优先选择有失效指示器的呼吸防护用品或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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